湖州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5-10-09 15:15:06 浏览量:0 来源:湖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z.hflmwl.com/湖州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和李某共育有七个子女,即三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四女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1988年,张某夫妻修建了一栋两层的房屋,建筑占地75.33平方米。
2001年,儿子张某丙与父亲张某相继离世,房屋由母亲李某继续居住,各继承权人均未主张分割父亲张某所有的房屋份额。
2010年母亲李某去世后,在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之妻汪某及其两个女婿签订《协议》,约定将父母6.9米宽的遗产房屋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妻子汪某继承,每户分得2.3米宽房产,张某乙自愿将其份额作价5万元转卖给张某丙的两个女婿。协议签订时,四姐妹未被通知参与。
2015年,几人商议重建房屋,汪某一家将原有房屋拆除后重建了五层,张某甲又加盖了两层。
2017年,张某戊、张某庚得知父母的房屋被三兄弟私自进行了分割,且房屋可能会被征收,于是向张某甲、汪某主张权利,但协商未果。
2019年,案涉重建房屋被整体征收,张某甲、张某丙两家获得补偿款,未分给四姐妹。此后各方因房屋继承问题矛盾升级,酿成纠纷。
期间,张某丁、张某甲、张某己相继离世。
因案涉房屋被征收拆迁,其价值已无法鉴定。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当地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三份《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中提及的四套房屋的地理位置、装修、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各不相同,鉴定时间在2010年-2011年期间,评估价格在1980元-3200元/平方米不等。
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张某、李某分别于2001年、2010年去世,继承应从各自去世的时间发生。被告方辩称张某去世已逾二十年,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父亲张某去世时,房屋由李某继续居住,各继承人均未主张继承一事。正因当时未对房屋进行实质性处置,原告方的权益未受到损害。2010年母亲李某去世后,张某甲、张某乙、汪某自行分配案涉房屋,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而签订《协议》时未通知原告方,原告方当时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并不知情。至张某甲、汪某等人将案涉房屋改建或推倒重建时,可视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017年,原告方知道权利受损并向被告持续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如何确定案涉遗产范围及遗产价值
因继承未超过诉讼时效,遗产应为张某、李某共有的整栋房屋,由各子女共同继承。张某甲、张某乙、汪某等人在无其他继承人参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将房屋改建或推倒重建,对遗产房屋的价值不能确定负有过错。现案涉重建房屋因征收被拆迁,唯一的价值依据只有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与继承开始时间较为接近的四套房屋的鉴定价格,因此法院认为以李某去世时间接近的房价进行评估较为公平合理。参照四套房屋的平均价值,法院核定遗产房屋在2010年的继承价值为38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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